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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办法》第十八条的规定,对核查属实的举报事项,由举报事项核查机关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有功举报人奖励。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予奖励:
(一)举报人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,无法兑现奖励的;
(二)举报事项已被发现且正在整改或者已经整改完毕的;
(三)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者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举报,或者授意他人举报的;
(四)受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工作人员、有关专家,对履行安全生产评审、验收、评价、隐患排查等职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举报,或者授意他人举报的;
(五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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